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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

作者:孙心远  更新时间 : 2013-09-28  浏览量:718

   摩托车主李某自恃驾车技术高,抱有侥幸心理,为节省费用,未投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得不自掏腰包。48日,李某被法院当庭判令按投保交强险对待,在保险金额内不分责任比例赔偿吴某某实际损失9200余元。



111515时许,李某驾驶其所有的二轮摩托车在镇境内与吴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吴某某因受伤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4459.5元。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为索赔,吴某某委托律师诉至法院。后律师查明被告未购买交强险



律师认为,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是其法定义务。鉴于李某未按照该条例的规定投保交强险,李某应在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先行赔偿。据此,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吴某某医疗费等共计921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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